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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的加计抵减10%如何解读
来源: | 作者:6131419 | 发布时间: 2019-04-02 | 2006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“加计抵减”允许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,抵减应纳税额。
政策要点解析:
1、
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、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?
  答: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、生活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

2、注意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! 
       a 、进项税额加计10%的金额,不是进项税,而是
可以抵减的应纳增值税额。

b、当期若是没有应纳税额,则加计抵减的10%当期就没有抵减增值税,可以结转到以后各期继续抵减。

3、建议:    
       只能按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10%来加计抵减,而不用细化区分其进项构成。

 加计抵减额要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、抵减、调减、结余等变动情况。

4、
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

答: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,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; 
               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,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。  

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,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。
5、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:“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,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”,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。

答:举例而言,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,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,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,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,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,6月份一并计提5-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。
6、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

答: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=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×10%

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=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+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-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
7、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

答: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